答:於前置協商申請書第三條填寫自用住宅借款債權金融機構之名稱即可表示有意將自用住宅借款納入協商。
答:不會;除非繳款有逾期,逾期超過2期會被拍賣。
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規定,債務人須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立,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答:若申請協商後無法與金融機構達成協議而取得不成立通知則無法再申請前置協商,若協商中自行退件,自退件日起算六個月始得重新申請。
答:免責分為兩種,一為「當然免責」: 程序結束剩餘債務全數消滅,二為「裁定免責」 : 法官裁定免責,而更生程序是為「當然免責」;清算程序就為「裁定免責」。
萬一法官裁定不免責怎麼辦?
債務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將為不免責裁定(債權人若同意則不在此限):
一、債務人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之後仍有餘額,而債權人分配到的金額又低於其餘額者。
二、7年內曾受破產法或消債條例免責。
三、故意隱匿、毀損財產,或其他不利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四、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五、2年內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高額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六、1年內隱瞞清算原因,與他人交易致生損害。
七、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法協建議
更生程序結束後是為當然免責,清算程序則為裁定免責,但是並不代表更生程序一定比清算程序好,協會會協助您找到最適合您的方案,一同面對困難,解決困難,重建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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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何謂有效本票?五點讓你確認~
1.必須是本票
2.要有「無條件擔任兌付」的字眼(不能刪除,刪除本票即無效)
3.金額需載明清楚,不可塗改。
4.發票人姓名(有地址更好),若沒有發票人姓名,持票人就需證明這張本票是何人所簽。
5.發票之年、月、日。
債權人要如何拿回借款呢?
有三種方法:
1.拿著本票要求發票人付錢。
2.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債務人)的財產,。
3.若發票人(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等到發票人有財產時再來強制執行。
本文於2020/8/13 16: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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