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學堂
清算免責是什麼?
清算終結後最重要的一環 就是要請法院〝裁定免責〞
只要免責確定,即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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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會有例外狀況才會裁定不免責。
以下為可能的例外狀況:
一、債務人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之後仍有餘額,而債權人分配到的金額又低於其餘額者。
二、7年內曾受破產法或消債條例免責。
三、故意隱匿、毀損財產,或其他不利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四、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五、2年內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高額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六、1年內隱瞞清算原因,與他人交易致生損害。
七、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假定是第134條的不免責事項,償還的數額是總債務金額的2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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