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簡單地說,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參與私人間的私權糾紛,於兩造(原告與被告)之間,依循一定的程序,適用法律,予以判決結果。
民事訴訟的適用
民事訴訟涉及廣泛,諸如:債權糾紛、借款償還、買賣糾紛、產權糾紛、損害賠償、車禍糾紛、繼承事件、婚姻事件、假扣押執行、存證信函代撰……等,都會利用到民事訴訟。
不同的糾紛事件,適用的程序也不盡相同,大致分類如下:
民事訴訟的進行流程
一、強制調解事件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的內容,除有特別規定外,於起訴前,均應經過法院調解。
二、任意調解
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的事件,當事人還是可以在起訴前,聲請調解。
三、他造抗辯
若當事人逕行起訴,經他造抗辯後,其起訴將被視為調解聲請。
調解需經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樣的效力。
反之,若調解被法院裁定駁回或者調解不成立,就可以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法院不問訴訟程序進行如何,隨時可以試行和解。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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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2020/7/9 13:55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