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學堂
我是保證人,我會不會也要負擔債務阿?!
小編先幫大家科普一下保證人是什麼?
根據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替人擔保,如果主債務人還不出錢,便由保證人負責。
實務上保證人分成兩類: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
一、一般保證:
擁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當保證人被求償時,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求償,要不到錢才可以轉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
二、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上述的「先訴抗辯權」
簡單來說連帶保證人的還款順位是與主債務人相同的,即一旦主債務人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其一催討欠款,甚至可以同時向雙方一併求償。
回到本文:若我已是保證人,我會不會也要負擔債務阿?
是的!當保證人視同替人揹債,並且依據民法第740條規定,債的範圍不限於本金,包含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等。
並且還有最最重要的一點!!
倘若主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憑藉更生或清算程序清償債務,成功免責--不代表債務就消滅喔!僅代表針對主債務人的債務消滅,保證人的債務還是存在喔
債清條例第71、137條:「更生、清算的免責裁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
意即主債務人擺脫債務後,雖然債權人不能找主債務人要錢,但仍舊可以找保證人!
要是主債務人已經有負債事實,那就不得不正視這筆債務了,利用消債條例去處理,其中的協商、調解、更生、清算等程序,都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詳情請點上述藍色文字。)
小編提醒:
若碰到親戚或朋友請您當保證人,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合約內容,若有「負連帶責任、拋棄先訴抗辯權」等字眼,就是要您當連帶保證人,千萬要注意喔!
生活中若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會有專業人員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