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通話費會怎樣?電信業者會如何催收?
一般來說,電信業者會電話、簡訊、甚至書面通知催繳,逾期過久沒繳,最後就要面臨手機停話的狀況。
除了電信業者自己內部的催收以外,他們還有可能會委外處理,比如各資產管理公司。
這類公司慣用的催繳方式就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雖不具法律判決效力,但確定後的支付命令是可以對債務人名下資產、薪資等進行強制執行,所以若對債權有爭執意見,一定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若您有欠繳事實、不利於訴訟結果的話,建議致電該電信業者,商量還款事宜,畢竟還款金額、還款方式都尚有很多討論空間,一個合理的方案能降低清償時的經濟壓力,得以順利解決債務。
關於電話費的追溯期多久,於法條中並無明文規定,但根據法律座談會的審查意見結果來看,
應是適用民法第127條的2年短期時效。
【民法】
第129條 (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第130條 (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
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商品」,法文上雖無明確定義,惟該條所定之請求權,在立法上均有宜速履行或應速履行之目的,是所謂「商品」定義之範圍,應自該商品是否屬「日常頻繁之交易,且有促從速確定必要性」以為觀察,核諸電信業者既以提供電話網路傳遞聲音為業務,則保持該電信網路之暢通自屬電信業者營業之「商品」無疑;民法於民國18年頒布時,並無「服務」之概念,而立法解釋本應順應社會變遷並應立法目的而為適度擴張,自無將本條之商品限定為動產之必要,且現今社會無線通信業務蓬勃發展,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應認「電信服務」亦為本條所稱之「商品」,而電話費請求權亦有本條短期時效之適用。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因此,假如您想以超過消滅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則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