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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

2020-02-17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什麼叫做背信罪?
依照法院實務見解:「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才能構成。」

 

簡單來說,要成立背信罪有以下要件:

客觀要件:

  •     為他人處理事務
  •     違背任務的行為
  •     致生損害於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主觀要件:

  •     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有機會成立本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從法條規定來看,就客觀方面,本條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附帶一提,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本罪亦處罰未遂犯。



 

譬如:

銀行職員處理借貸契約的徵信工作,

因為不滿主管的作風,

在系爭借貸案件的審理故意放水,

讓主管核准一個沒有清償可能性的借貸契約,

導致了銀行損失,

這就是典型的背信行為。

 

 

背信行為的法律追訴期是多久?怎麼算?

 

就是犯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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