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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2020-02-06




 

何謂「侵占罪」


所謂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參照)。
所以侵占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一)侵占
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二)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
例如: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此外,若A明知B所寄藏之物係贓物,而受寄藏匿,旋將該物據為己有,實務上認為A除犯寄藏贓物罪外,應另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之客體,以屬於犯人占有他人之所有物已足,並不以物之給付者、在民法上得請求其返還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三號解釋)。

 

刑法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38 條 (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按犯罪發生後,因一定時間的經過,未提起公訴或自訴時,

 

追訴犯罪之請求權即因而消滅。

 

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依法定刑之種類及輕重將追訴權之期間區分為: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普通侵占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

 

依最重主刑五年計算,則追訴權時效期間應為二十年。

 

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亦同。侵占遺失物罪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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