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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保證人,我會不會也要負擔債務阿?!

我是保證人,我會不會也要負擔債務阿?! 小編先幫大家科普一下保證人是什麼? 根據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替人擔保,如果主債務人還不出錢,便由保證人負責。 實務上保證人分成兩類: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   一、一般保證: 擁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當保證人被求償時,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求償,要不到錢才可以轉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   二、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上述的「先訴抗辯權」 簡單來說連帶保證人的還款順位是與主債務人相同的,即一旦主債務人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其一催討欠款,甚至可以同時向雙方一併求償。   若我已是保證人,我會不會也要負擔債務阿? 是的!當保證人視同替人揹債,並且依據民法第740條規定,債的範圍不限於本金,包含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等。   並且還有最最重要的一點!! 倘若主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憑藉更生或清算程序清償債務,成功免責--不代表債務就消滅喔!僅代表針對主債務人的債務消滅,保證人的債務還是存在喔 因債清條例第71、137條:「更生、清算的免責裁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意即主債務人擺脫債務後,雖然債權人不能找主債務人要錢,但仍舊可以找保證人! 要是主債務人已經有負債事實,那就不得不正視這筆債務了,利用消債條例去處理,其中的協商、調解、更生、清算等程序,都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   小編提醒: 若碰到親戚或朋友請您當保證人,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合約內容,若有「負連帶責任、拋棄先訴抗辯權」等字眼,就是要您當連帶保證人,千萬要注意喔! 本文於2020/7/22 16:45更新 想了解保證債務清償的成功案例:更生成功案例-范先生 若生活中碰到任何問題, 請來電詢問0809-008-996,或加line:0907648558。

2020-07-22

法扣讓我生活陷入困境…債務還越扣越多!!!

法扣讓我生活陷入困境…債務還越扣越多!!! 債權銀行最常見的追債手段之一,便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薪。 小編碰過非常多債務人認為:「讓它慢慢扣,扣完了也就輕鬆了!」 但扣了5年、10年,甚至20年才發現債務根本沒有變少,甚至越扣越多!! 為何變成這般境地? 因為民法 § 323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簡單來說即是說您每個月被扣掉的薪水,首先會被拿去抵充強制執行的費用,再來是償還欠款的利息,最後才是債務本金。 "我們來試想,假設債務人小B月薪2萬5,積欠銀行100萬,年利率12%,小B被法扣薪資1/3,金額為8333,一年下來共被扣薪99996,然而光是利息每年就需12萬,代表不僅無法償還到本金,每年還得再增加利息負擔,長期積累下來,債務根本還不完,甚至越滾越大!" 小編建議用正確的方法來面對債務,即能夠停止強制扣薪,可以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協商、更生、清算,或者折讓清償、破產程序來處理擾人的債務。(詳情請見下方各專篇文章連結) 當債務人不幸被強制執行扣薪時,驚慌失措是難免的,更何況扣薪N年後發現債務越扣越多,一定非常絕望,但千萬不要就此放棄,法律協會會站在您的立場,為您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陪伴您一同解決問題,在可預見的未來,生活一定會更好的!!   想看更多: 前置協商-3分鐘了解前置協商優缺點 變更協商-變更協商是什麼? 毀諾協商-二次協商、毀諾協商、個別協商一致性傻傻搞不清楚? 更生-更生程序Q&A 清算-清算程序的「眉眉角角」 優惠清償-債務打折,一次結清的優惠清償 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0809008996或加line:0907648558  

2020-07-16

存證信函

  什麼是存證信函 所稱的「存證信函」,其實就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依照郵政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類的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由郵局備作證據者,稱之為存證信函。 故存證信函必定是掛號信函,且限定於國內的信函,得寄至國內任何郵遞通達的地方,如果收件的人在國外,則無法向外國寄發存證信函。   寫存證信函注意事項 1.向郵局購買特定用紙: 首先,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特定用紙,一式最少三份,亦即按雙方當事人之人數外加一份(例如:寄件人有一人,而收件人有三人時,即應製作五份),由寄件人、收件人、郵局三造各執一份。 2.撰寫存證信函須注意事項: 撰寫存證信函須掌握時機(法律時效、合理催告時間)及重點。並應注意人(當事人)、事(何種法律行為)、時(為法律行為時間)、地(法律行為地)、物(標的物)等重要事項。撰寫時務必清楚寫明「目的」,例如要求退貨、退款、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不可含糊不清。存證信函不同於一般信件,字句要力求簡潔,避免參雜感情或使用模棱兩可語句,以達法律上意思表示與催告的目的。若未曾受過法律專業訓練,強烈建議委請律師撰寫或審稿,避免遺漏重要事項,或被對方找出反擊漏洞,反傷自己,更喪失第一時間主張權利的機會。 3.如有塗改須註明字數並蓋章: 存證信函不同於一般書信可任意塗改,若有增、刪文字,必須於欄外註明訂正何字、插入何字,並註明字數;並且,修改處必須要蓋章,訂正或刪除之文字須清晰可辨。 4.至郵局用雙掛號寄出: 書寫完成後至郵局用雙掛號寄出。郵局承辦人員會形式上加以檢查,如查看寄件人處或騎縫處是否有蓋章,檢查無誤後即受理寄出。 5.「寄送收據」及「回執證明」須妥善保存: 郵局給的「特殊郵件寄送收據」和寄件人持有的存證信函、及事後收到的「回執證明」明信片都很重要,務必妥善保存,不可遺失。   存證信函功用 存證信函,是一種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寄件人即可掌握有利的證據。 故存證信函的最大功用為保存證據。   存證信函的效力如何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除了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外,大多未強行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但不論法律是否規定須用書面,如以存證信函為意思表示,則存證信函的副本即可當做曾為此意思表示的有力證據。因為存證信函的副本,郵局已在上面蓋有郵戳、日期及編號,又有對方收信的回執證明,得以之作為訴訟上強而有力的證據。 有時口頭上的「一諾千金」,還不如一紙存證信函來得有效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應善加利用存證信函的證據力。     如何能申請查閱存證信函 如果寄發存證信函後,自己保留的副本遺失或沒有收到回執證明,應如何補救? 因郵局的存證信函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郵局得銷毀之, 因此,如果自己保留的副本遺失或沒有收到回執證明, 可以在上述期間內持原憑證向原交寄郵局申請查閱或申請發給證明。 如果對方不收存證信函的話怎麼辦 如果對方拒收存證信函,可以為下列處理: (一)將退回來的存證信函完整保留,不要拆封,因為信封上會有退件的理由(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等)。 (二)在發存證信函時,最好連同對方的聯絡地址(居所地)及戶籍地址都寄發,       如果只對聯絡地址寄發,可以再對戶籍地址寄發一次。 (三)如果居所地和戶籍地都沒有人收,在訴訟上可作為惡意逃避或避不出面的佐證。 (四)可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照樣可以讓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五)如果對方故意拒收、查無此人或遷址不明,則應考慮是否採取訴訟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喔。      

2020-05-26

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雖不具法律判決效力,但確定後的支付命令是可以對債務人名下資產、薪資等進行強制執行,故若收到由地方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請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 確認文件是否確實由法院發出   目前許多發卡銀行都將欠款催收的案件,委託民間的所謂債務處理公司辦理,但此類公司素質良莠不齊,常有為業績不擇手段的情形,常以外觀類似法院文書的文件企圖魚目混珠,造成當事人的心理壓力,以達到收取帳款的目的,所以收到文書後,先別緊張,確認是法院發出的文件後再作後續處理。 若是法院發出的文件,一定會有發出文件法院的全銜及文件性質,例如臺灣OO地方法院OO命令。 也會有承辦股別和書記官的聯絡電話,更保險的是查明法院的電話後,轉接給承辦股別的書記官作確認才不會誤認一般文件為法院有執行力的文件。      二、 確認請求事實    在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的內容非事實,請於送達期限內向法院提起異議。   倘若收到正式的支付命令,千萬不要以為,我沒有欠錢,就不以為意,因為一旦支付命令確定,相對人就能以支付命令對你聲請強制執行,到時候,就是有天大的冤枉,也呼天不應叫地不靈了。   所以收到支付命令後,若發現其內容請求並非事實,第一個動作,就是儘快提起異議,異議狀裡寫清楚股別案號,甚至可以不附理由,只要表明異議的意思就可以了,寫好後於法定期間(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日內)寄給法院。     聲明異議過後,對方的支付命令就會失效,轉為通常訴訟程序,視為起訴,法院會先依情況試行調解,不成再開庭審理。       條文依據:     民事訴訟法 § 52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 § 516-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收到支付命令時: 打電話至地方法院,向書記官確認是否確有此案,或至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請人代查! 若非事實在20天內提出異議!      若支付命令已確定才發現問題請求內容不對:      向法院聲請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但須付擔保金才能停止執行! 確認送達程序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可聲請撤銷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        

2020-02-18

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什麼叫做背信罪? 依照法院實務見解:「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的信任關係,從事違反任務的行為,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才能構成。」   簡單來說,要成立背信罪有以下要件: 客觀要件:     為他人處理事務     違背任務的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主觀要件:     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有機會成立本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從法條規定來看,就客觀方面,本條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附帶一提,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本罪亦處罰未遂犯。   譬如: 銀行職員處理借貸契約的徵信工作, 因為不滿主管的作風, 在系爭借貸案件的審理故意放水, 讓主管核准一個沒有清償可能性的借貸契約, 導致了銀行損失, 這就是典型的背信行為。     背信行為的法律追訴期是多久?怎麼算?   就是犯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2020-02-17

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每個構成要件中都要有接續性。 以下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追訴期是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得提起公訴或自訴。也就是說過了這個法定期間,就不能因為他之前的犯行去起訴他。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定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故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犯罪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溯期為20年,所以詐欺罪的追溯期為20年。 追訴期間應從何時為起算點?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自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是繼續之狀態,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2020-02-13

侵占罪

  何謂「侵占罪」 所謂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參照)。 所以侵占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一)侵占: 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二)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 例如: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此外,若A明知B所寄藏之物係贓物,而受寄藏匿,旋將該物據為己有,實務上認為A除犯寄藏贓物罪外,應另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之客體,以屬於犯人占有他人之所有物已足,並不以物之給付者、在民法上得請求其返還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三號解釋)。   刑法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38 條 (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按犯罪發生後,因一定時間的經過,未提起公訴或自訴時,   追訴犯罪之請求權即因而消滅。   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依法定刑之種類及輕重將追訴權之期間區分為: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普通侵占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   依最重主刑五年計算,則追訴權時效期間應為二十年。   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亦同。侵占遺失物罪為五年。      

2020-02-06

偽造文書罪

  我們多半在說且常遇到的偽造文書罪指的都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 本罪之成立要件: 1.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 (1)  行為人必須是沒有製作權的人,而假冒或捏造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 (2)  作成名義人的同一性 2. 變造私文書:是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故原本變造行為的客體必須是真實的私文書。 (1)  無權修改內容者的竄改:行為人必須是沒有權限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 (2)  就真實文書加以竄改:行為人必須就本來為真實的私文書加以竄改,所以說變造文書是指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僅就文書的內容加以更改。 (3)  真實文書的文書品質並未消失:真實私文書的內容精行為人竄改後,其證明資格和文書品質,並沒有因此而完全消失,始屬變造。如果已經完全消失的話,則屬偽造。 3.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 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可。 4.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的故意。 其它類型  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 期徒刑。」 公文書是指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檢驗合格證書…等。  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 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大多是為圖一時便利或求職謀生,情形實有可憫之處,故立法者特設本罪。 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汽車牌照等。         

2020-02-06

假扣押

什麼是假扣押 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任意處分的意思。   為什麼有假扣押制度 在法院打官司,拖個半年一年才取得判決是常態,但等這麼久,根本是給予債務人脫產的好機會,如果最後辛苦取得勝訴判決,但債務人財產都已經脫產光,勝訴判決也沒什麼意義。所以為了不讓訴訟上的努力變成白忙一場,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先對債務人假扣押,避免他脫產。   任何情形都可以假扣押嗎 限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標的。 什麼是「得易為金錢請求」? 本來不是直接請求金錢,但可以改成用金錢請求而言。 (例如:簽好買屋契約,但對方拒絕不交屋,雖然爭議的標的不是直接的金錢,但法律上可以向對方請求遲延交屋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即為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 以上以外的請求,就不能聲請假扣押。 (例如:沿用上面的例子,我起訴要求對方交屋,這個訴訟請求的對象就是「房子」,不是金錢也不能易為金錢,所以不能假扣押。) 怎麼辦?難道不能扣住房屋了(改以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處理即可)    假扣押的流程 (一)撰寫「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狀」。            把事實經過寫清楚,有證據的話就附上,另外要強調、說明高度合理懷疑債務人脫產的跡證。 (二)準備規費1,000元,連同聲請狀向法院遞送。            向哪個法院送?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是日後訴訟的法院),或是扣押標的物所在的法院         (例如想扣的房子在花蓮,    就必須向花蓮地院聲請)。 (三)通常一週左右會收到法院的裁定,如果准許假扣押的話,債權人就可以拿法院裁定書去查債務人的財產,提存擔保金到法        院後(通常是債權額的1/3),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查封債務人的哪些財產了。 (四)不動產的查封方式:標封、烙印或火漆印、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適當方法。 (五)動產的查封方式:揭示、封閉、追繳契據,法院會先通知地政為查封登記。 (六)時效:要在法院裁定後30天內聲請執行,超過的話准許假扣押裁定就會失效,一切就必須重頭再來過一次了。   怎麼查債務人財產 以上都只是程序上的理論,實務上最困難的是,法院不會主動幫你查債務人的財產,一切要先靠自己。但我沒有通靈能力,怎麼可能知道債務人有什麼財產,加上現在個資保護這麼嚴,要透過什麼方式去找到我可以查封的財產?   (一)查不動產:持法院假扣押裁定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歸屬清單,會看到他名下有哪些不動產。 (二)查汽、機車:上面的財產歸屬清單,也會顯示汽、機車;或到監理站申請債務人的車籍資料。 (三)查銀行存款:持法院假扣押裁定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果有銀行利息收入,代表債權人在該銀行有開戶,可向法院聲請扣押帳戶。(不過目前礙於個資法,銀行也保護客戶,所以無法明確得知帳戶內有多少錢,法院只會幫你查郵局存款有多少而已) (四)查薪水收入:透過法院查詢債務人的勞保投資料,確認在哪邊工作。 (五)查股票:股票紅利收入亦可從國稅局的所得資料得出,但尚難確知是什麼股票,所以可透過法院向集保公司函查債務人持有股票的狀況。 (六)查保單:透過法院向保險公會函查債務人有投保哪些保險。 其他:以上都是有紀錄可詢的財產上資料,至於債務人家裡的動產,沒有登記資料就沒辦法查,只能靠自己探查,實務上常見方式是聲請查封債務人家中財產,法院會要求你提出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謄本,證明債務人是戶長,家中的財產都推定是戶長的,到時可進入家中查封。   動產查封後一定要自己保管嗎 不動產不會跑掉,任何處分行為都要辦理登記,所以地政那邊查封登記後就沒問題了。至於動產呢?理想狀況是自己保管比較好,扣押物在自己手上,到時候要鑑價、變賣也方更,可是必須找到適當的存放地點,查封當天也要準備好貨車、拖吊車好東西運走,之後還要支出保管費,所以很多人查封之後,會同意東西給債務人繼續用,但債務人只能作合於一般用途的使用,不能處分、隱匿或毀棄損壞。   只要有財產上價值的東西都可以查封嗎 原則上是這樣沒錯,但例外如下: (一)酌留生活必需物: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會錢。 (二)禁止查封之動產: 1.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2.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物、物品。 3.勳章、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4.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5.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6.尚未發表之發生或著作。 7.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被假扣押怎麼辦     假扣押僅憑債權人的聲請,法院就可以做出裁定,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債務人的財產權,所以當債務人被假扣押時,該如何救濟呢?     反擔保     從假扣押的裁定主文中,可以看出債權人提供了多少金額作為擔保,好讓法院進行假扣押裁定,此時債務人可以將另一筆錢提存到法院,請求撤銷該財產的假扣押。     限期起訴     債權人若是未起訴就聲請假扣押的話,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命令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與假扣押相同內容的訴訟,否則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抗告     若債務人認為假扣押裁定有程序上的違法,即可向法院提出抗告,成功後原裁定將被法院廢止,債務人就可以聲請解除、返還假扣押的財產。     原因消滅     債權人提起的訴訟敗訴、或已和解、或已清償等情事發生時,便不再具備假扣押的必要性,於是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  

2020-02-05

本票裁定

  什麼是本票     根據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發票人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意即當本票約定的期限到期時,持票人就可以拿該票據,要求發票人給付本票上的金額。     無論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來說,這都是一種保障,前者能降低被賴帳的風險,後者則是一種信用擔保的證明、也許能因此提高借款成功的機率。     本票怎麼簽     本票在文具店就能買到,故無論是填寫、簽名,都要特別謹慎!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一定之金額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無條件擔任支付 發票地 發票年、月、日 付款地 到期日     正常的商業本票,已有第1、4項,也就是「本票」及「無條件擔任支付」的文字印刷在上, 是以,填寫時,務必要注意的應是:     一定之金額(阿拉伯數字、大寫中文數字) 發票年月日(票面最下方) 發票人簽名(可用印章、可加手印)     以上若有缺漏空白,則本票無效。     其餘項目,最好也寫清楚,不過即使沒有亦不會影響到本票的效力: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意即隨時都可以拿票要錢。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另外,依據票據法第28條規定,若沒有載明利率多少,就定為年利率6%。   執票人     本票的執票人向發票人要求支付時,若無如願獲得付款,只要持有本票,就可以到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則是發票地或發票人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法院裁定後,發票人如果沒有提出抗告,裁定即告確定,就可以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     這種裁定程序,並非一般的訴訟程序,所以比較簡便, 不過,有三點事項需要注意:     第一,本票有3年的時效限制,意即從本票的到期日算起(無到期日則以發票日為始),應在3年內持本票向發票人要錢,一旦超過時限,雖仍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但發票人可能會以超過時效來提起異議之訴、有權拒絕給付,即使後續仍可走民事訴訟救濟,仍不免程序拖沓、勞心傷神,故為了自身權益的保障,一定要記得這個時間。     第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有中斷本票3年時效的效果,但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務必要在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倘若逾時,就視為未曾行使本票,繼續計算3年的時效。     第三,本票裁定僅適用「發票人」,執票人不能對背書人或發票人的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但可走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發票人     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時,發票人若不服裁定內容,希望推翻本票裁定的效力,有三種方法可以適用:     針對「法律規定本票上應記載之事項有缺漏空白」的狀況,應於本票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或是被逼迫簽下本票,已還錢清償過」等事由,得於本票裁定送達後,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值得注意的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是在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的話,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超過20日仍舊可以提起,只是要提供相當擔保,法院才會停止強制執行。     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或是超過3年時效,已還錢清償過」等事由,只要是在本票裁定送達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聲請本票裁定之程序   1.撰寫「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聲請本票裁定需撰寫「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可使用司法院所提供的通用表格,亦可使用各法院所提供的簡便格式。若有多張則須另外則須製做「附表」,惟須針對同一債務人方能寫在同一份聲請狀,否則須分別撰寫。 本票裁定原則須附上「本票正本」,不過部份法院亦接受本票影本,所以是否需要繳交本票正本須視各法院要求而定。 特別需注意的是,票據的請求利息,按票據法28條2項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6%;另關於利息之起算,除非簽立票據時,已有約定自發票時起算,否則皆應由到期日 (提示日) 後起算。另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所以利息之起算日應由提示之日起算。 惟何時提示須有證據,若提不出證據(譬如存證信函),則自本票裁定送達債務人時起算。   2.繳交裁定費用 (非訟事件法13條)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3.取得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下來後,可否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基本上只要有「裁定+本票正本」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亦有實務見解亦採此種看法。 無論如何,若要搶先執行,仍可持本票正本以及本票裁定先行聲請,設若執行法院為不許可裁定,則於確定後或是合法送達後,於時限內聲明異議或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但是設若執行名義嗣後不成立,須承擔無法退還已繳交強制執行費用的風險。 設若本票裁定無法對債務人進行送達,在符合民事訴訟法149條要件的情況下,得向法院另行聲請公示送達。 聲請強制執行,雖有是否取得裁定即可強制執行的爭議,惟調查債務人財產部分並無爭議,僅須取得本票裁定,即可至國稅局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另須特別注意的是,由於聲請本票裁定,屬於民法129條1項所規定的請求,依據民法129條2項5款以及民法130條,若未於執行名義成立後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時效視為不中斷。   4.聲請債權憑證 設若強制執行無結果或於聲請強制執行狀紙上請求直接核發債權憑證,則取得債權憑證。須特別注意的是,一般人多以為,每5年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即可,惟每五年換發的根據為民法137條3項,其前提為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是否同一效力須有法律特別規定,而本票裁定並無此種特別規定,因此應回歸本票裁定原本的時效,意即票據法第22條1項,因此依本票裁定所取得之債權憑證,應每3年換發。         

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