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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清算的差異有哪些?

 

更生及清算的大前提一定要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甚麼是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簡單來說”就是債務金額大到工作一輩子到退休前都還不完”才可以聲請。

共同點皆是兩年的法院程序。


 

更生清算的差異我們分以下四點說明
 

1.『債務免責情況』

“更生程序”因為有債務打折的效果,所以依更生方案履約完畢,大部分債務即視為清償,不必還盡原來的債務本金與利息,這就是所謂的「當然免責

“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畢之後,若「法院裁定免責」,剩餘債務就不用繼續還款了,剩下債務就一筆勾銷,這就是申請免責

 


2.『債務的還款方式』

“更生程序”是以收入-必要支出剩餘的餘額拿來還款, 還72期也就是6年的時間償還債務。

“清算程序”是拿名下財產變價還款。
 

3.『信用註記期』

“更生”的信用註記期是4年

“清算”的信用註記期是10年

 

4.『聲請條件』

更生程序→債務總金額<1200萬,且收入減必要支出有餘額”則適用更生。

清算程序→債務總金額>1200萬,且收入減必要支出沒有餘額”則適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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